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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农村财会人员培训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日期:[2022-5-15 19:40:22]   共阅[670]次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农村财会人员培训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县(市、区)财政局,雄安新区改发局:

  为规范河北省农村财会人员培训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关于开展农村财会

  人员财政支农政策培训工作的通知》(财办〔2008〕43号)、《会计人员管理办法》(财会〔2018〕33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河北省农村财会人员培训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财政厅

  2022年5月10日

河北省农村财会人员培训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河北省农村财会人员培训资金(以下简称“培训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关于开展农村财会人员财政支农政策培训工作的通知》(财办〔2008〕43号)、《会计人员管理办法》(财会〔2018〕3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培训资金是省级预算安排用于开展农村财会人员财政支农政策和财会业务培训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农村财会人员财政支农政策和财会业务培训由市县财政部门按照财政部、省财政厅的统一部署组织实施。

  第二章 培训资金使用范围

  第四条 培训对象主要包括:乡镇政府会计人员,行政村及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出纳等在岗人员,实行村级委托代理服务后的村报账员、代理会计、资金会计(出纳),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人员,行政村领导,村民理财小组成员等有关人员。

  第五条 培训内容主要包括:财政支持乡村振兴政策、涉农法律法规、财会法规制度、乡村财政资金监管、财经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及其他为加强推行会计委托代理制度、规范农村财务管理工作而补充的业务内容。

  第六条 培训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参训学员、授课人员、工作人员的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讲课费、教材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教学耗材费和其他费用等各项费用支出,以及采用现代远程教育等培训方式所需要的支出。上述使用范围以外的支出不得在培训资金中列支。

  第三章 培训资金分配

  第七条 培训资金按照因素法分配。按照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的原则,测算因素主要包括培训人数、年度培训重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下一年度培训重点工作安排情况、绩效评价结果等。

  第八条 市县财政部门按照省财政厅要求,按时报送本区域农村财会人员培训工作材料,为评价和科学分配资金提供参考。

  第四章 预算绩效管理

  第九条 培训资金绩效目标是落实中央和省政策部署,提高农村财会人员培训质量,保证培训效果,提升农村财会人员财会业务素质和政策执行水平,促进财政支持乡村振兴政策落实。

  第十条 培训资金绩效指标应涵盖产出指标、效果指标和满意度指标,主要包括组织领导、计划实施、经费使用、培训管理、质量控制等内容。

  第十一条 省财政厅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有关要求,做好培训资金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市县财政部门加强培训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做好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自评。

  第十二条 省财政厅建立绩效评价结果与预算安排挂钩机制,评价结果作为分配下一年度培训资金的重要因素。

  第十三条 市县财政部门按照省财政厅要求开展绩效自评工作。各设区市财政部门和雄安新区改发局负责对所辖县(市、区)财政部门农村财会人员培训工作进行绩效评价。

  第五章 管理及监督

  第十四条 市县财政部门要建立培训台账。培训台账应列明每次办班名称、时间、地点、内容、方式、人数、学员名单和签到表及授课教师等信息。

  第十五条 培训严格实行项目管理,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培训组织、报销结算等事项按照本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市县财政部门要设立专账记录培训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六条 市县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培训资金使用的监管措施,自觉接受纪检监察、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对于弄虚作假、挪用或挤占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市县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2年5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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